工作制度
南昌大学进口科教设备招标采购及免税办法
2018-02-28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仪器设备(以下简称进口科教设备)招标采购行为及免税手续办理,加强设备使用监管,防范法律、经济风险,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口科教设备的免税范围。


(一)学校以科学研究和教学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仪器设备,根据相关规定可享受国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政策。


(二)进口科教设备免税的具体范围,按照财政部等部委《关于公布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的通知》执行。


(三)医药类学科专业和科学研究、科技开发机构为科学研究、科学试验、教学和科技开发进口科教设备的,其免税范围只限于医疗检测、分析仪器类,不包括用于手术、治疗用仪器设备。


第三条 职责分工。


(一)校内采购项目申购单位(以下简称“申购单位”)负责进口科教设备项目的市场调研,确定设备技术参数和采购预算,编制采购需求,办理校内项目申报及进口报批手续,起草并初审采购合同,履行合同并配合项目验收,强化仪器设备使用管理等。


(二)项目经费归口管理或负责项目审批的职能部门负责接收申购单位的校内进口报批申请,提交学校行政发文。


(三)招标采购部门负责向省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进口报批手续,执行项目招标采购程序,办理进口免税公文,协助进口代理商报关、免税等。


(四)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进口科教设备项目的采购需求及采购预算的科学性审核、项目立项和论证、到货验收、资产入账、使用监管及数据上报海关等。


(五)直属附属医院学科专业和科学研究、科技开发机构为科学研究、科学试验、教学和科技开发进口科教设备的,医学部负责审核免税申请,招标采购部门根据免税申请文件办理免税手续,财务部门负责进口科教设备项目的货款接收及转移支付。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为校外企事业单位或项目合作单位办理进口科教设备的报关免税手续。


第四条 进口科教设备项目申请、进口报批。


(一)申购单位通过招标采购管理系统申报进口科教设备采购项目,执行校内项目立项、审批流程后,进入招标采购部门执行招标采购程序。


(二)凡采购进口科教设备,均须报请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等省级主管部门审批并送省财政厅备案后才能执行招标采购。


1、采购项目经学校职能部门立项、审批后,申购单位填写《南昌大学关于采购进口仪器设备的请示》,提交项目经费归口管理或负责项目审批的职能部门审核,由职能部门提交学校行政发文。


2、申购单位填写《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提交招标采购部门向省级主管部门办理进口报批手续,经批复同意后送省财政厅备案。


对未获省级主管部门批准采购的进口科教设备项目,改为采购国内仪器设备时,申购单位应调整采购需求及采购预算。


3、直属附属医院学科专业和科学研究、科技开发机构为科学研究、科学试验、教学和科技开发进口科教设备的,进口报批手续由医院自行办理,免税申请文件须经医学部主要领导审核后送招标采购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进口科教设备项目的采购及合同管理。


(一)进口科教设备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采购后,招标采购部门通过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办理项目采购报批手续,执行政府采购。


对能够满足进口科教设备项目采购文件(含招标文件、谈判文件、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询价通知书、磋商文件,下同)规定的全部技术参数、性能及服务等需求的国产仪器设备,不得拒绝国内供应商参与投标。国内供应商中标的,不得拒绝签订采购合同。


(二)对具备进口代理资格的中标供应商,由申购单位、招标采购部门代表学校直接与其签订供货合同、进口委托代理协议;对不具备进口代理资格的中标供应商,由申购单位、招标采购部门代表学校直接与其签订供货合同,同时与中标供应商及其指定的进口代理商签订进口委托代理三方协议。


进口代理商根据进口委托代理协议办理免税证明及进口批文,协助办理报检、报关、交货、安装调试和支付货款等手续。


(三)直属附属医院学科专业和科学研究、科技开发机构为科学研究、科学试验、教学和科技开发进口科教设备的,应根据政府采购程序依法依规自行采购,采购文件内附合同基本条款及所签合同一律采用学校合同模板。


采购合同签订前,附属医院应当将合同总价款转入学校财务部门指定帐户,并提供转款凭证。


第六条 进口科教设备的免税手续办理。


(一)进口代理商填写《南昌大学关于申请办理进口仪器免税手续的函》,送招标采购部门提交学校行政发文后,办理减免税审批表等材料的校内、校外盖章手续,携进口委托代理协议、外贸合同等文件,一并提交海关审核。


因进口科教设备升级换代而需要调整、变更采购合同约定的设备技术参数、规格型号的,由申购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中标供应商签章确认,送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后,由招标采购部门协助办理调整、变更手续,其他原因不得随意调整、变更合同内容。


(二)免税材料经海关审批同意后,招标采购部门协同办理进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确认设备进口放行日期,在招标采购管理系统登记征免税证明号、进口放行日期等信息,完成仪器设备免税流程。


(三)国(境)外捐赠的进口科教设备减免税手续办理,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七条 进口科教设备的验收、使用、管理和责任。


(一)进口科教设备的验收分为开箱验收与质量验收。


1、开箱验收。设备到货后,由申购单位与中标供应商共同开箱清点数量,货物外包装完好无损,箱数与送货单相符,设备名称、产地、规格型号与合同一致方可签收。如有破损、短缺应做书面备忘,与送货人双方签字,注明日期,并保管。如送货人不按要求办理,申购单位应当拒收。


2、质量验收。根据合同约定,设备安装调试及培训完毕,经试用无异常,由申购单位向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申报验收。


(二)进口科教设备的索赔期为货物到港后90天内,如货物包装与合同不符、缺货、破损或设备达不到合同规定的指标要求,申购单位应根据供货合同及进口委托代理协议处理并索赔,有关职能部门应予协助。


(三)进口科教设备验收合格后,纳入学校资产管理及海关监管范围。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季度将《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减免税货物使用情况年报表》及《近五年减免税货物清单》等报主管海关,同时提交5年内免税进口大中型医疗检测、分析仪器放置于相关医院临床使用情况的说明材料,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四)进口科教设备应当直接用于本单位的科教活动,其海关监管年限为5年,未经海关审核同意,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将进口科教设备转让、抵押、质押、移作他用或者进行盈利性质的经营以及其他处置。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经海关审核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有关单位可将免税进口科教设备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活动,但一般不得移出本单位。因开展科研及技术开发专项协作、教学急需或对使用地点有特定要求等特殊情况,确需将免税进口科教设备短期或临时移出本单位使用的,有关单位应事先向学校资产管理部门以及主管海关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说明材料,说明材料内容应包括:用于其他单位使用、移出本单位使用的理由,其他单位使用该免税进口科教设备的具体用途,使用该设备的时限,以及对设备移出本单位使用期间的监管措施等,经海关审核同意后,可以移出本单位;使用结束后,应及时将有关设备运回原进口单位,并向主管海关报告设备使用等情况。


海关监管年限届满的,自动解除监管,需报废、变卖或移作他用的,由使用单位提出报告,资产管理部门填写《减免税物品核销申请表》,向海关申报,经海关批准后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销账手续。


(五)医药类学科专业和科学研究、科技开发机构为科学研究、科学试验、教学和科技开发活动,如需将免税进口的海关总署《免税清单》第十条所列有关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及附件,放置于学校附属、所属医院临床使用,应事先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经主管海关审核同意。


放置于上述附属、所属医院临床使用的大中型医疗检测、分析仪器,按照主要功能和用途,限每所医院每种每51台。大中型医疗检测、分析仪器的执行标准,按照进口货值200万元人民币/台(套)及以上掌握。大中型医疗检测、分析仪器按照主要功能或者用途区分有明显差别的,可认定不属于同种仪器。


(六)违反有关规定,将免税进口的科教设备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进行其他处置因此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关单位自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3年内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被处罚但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关单位自违规行为发现之日起1年内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因此导致学校利益受到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当事人责任。


有关医院违反规定将免税进口科教设备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进行其他处置而受到处罚的;或因合同履行、进口免税产生法律责任的,其全部责任由附属医院承担,并负责消除全部影响。因此导致学校利益受到损失的,其损失由附属医院承担,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当事人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南昌大学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