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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发布时间:2024-04-03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条 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一条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
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第三条规定:“检验检测机构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第十三条规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由英文缩写CMA形成的图案和资质认定证书编号组成。”第二十八条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并标注资质认定标志。”

政府采购属于社会经济活动,其要求的检测报告的出具单位应该由国家或省级计量认证管理部门会同评审机构评审合格,依法设置或依法授权的具备CMA资质的单位。

具备CNAS标识的机构是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该机构是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并授权的国家认可机构,统一负责对认证机构、实验室和检验机构等相关机构的认可工作。检测机构具备CNAS标识,表明该检验机构已经通过了中国国家实验室认证委员会的考核,仅是具备相应的检测基本条件和能力,但未依法经过认定,出具的检测数据不具备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