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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 年版)

发布时间:2024-04-19
《江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 年版)》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江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印发给你们,自2024年2月1日起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适用全省各级预算单位。今后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修订。《江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2年版)》的通知(赣财购〔2021〕30号)同时废止。


江西省财政厅


2024年1月6日









江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2024年版)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以下项目应当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

① 以上目和编码按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2022年印发)执行。

② 表中所列项目不包括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和高校、科研机构所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

③ 以上目中,实施框架协议采购的,以及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省级达到100万元以上、市县级达到50万元以上的项目为集中采购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④ 省本级单项或批量100万元以下,市县级单项或批量5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以按照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实施采购;未实行框架协议采购的,采购人可以按照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本单位内部控制管理制度,通过电子卖场等形式自行采购。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是指部门或系统有特殊要求,需要由部门或系统统一配置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专用项目。各主管预算单位可按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采购。

三、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级预算单位自行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省级预算单位的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100万元,市县级预算单位的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50万元;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100万元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级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市县级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采购公开招标方式组织实施。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