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大学货物服务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2017-10-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货物服务招投标行为,维护招投标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升采购质量和效率,依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南昌大学招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经江西省政府采购办公室批准由学校自主采购或根据经费来源学校可自主采购,采购预算达到学校规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其招标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校内单位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采购。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参加学校的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指定应招标采购的货物的品牌、服务的供应商,不得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 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采购工作人员、评标专家及其他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上述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六条 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一)公开招标是指学校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单批或单项采购预算在20万元以上的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二)邀请招标是指学校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单批或单项采购预算在20万元以上但货物服务具有特殊性的;或只能从有限范围供应商处采购的;或公开招标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超过10%的项目,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三)单批或单项采购预算在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不含)的项目,以非招标方式采购无法确保学校利益的,应以招标方式采购。

第二章 招标

第七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必须在学校招标采购网上发布招标公告。

第八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在学校招标采购网上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包括校内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用户单位”)和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以及供应商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

招标采购部门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3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用户单位可推荐供应商,但比例不得高于邀请供应商数的50%

第九条 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条 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用户单位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二)招标项目名称、数量或者招标项目性质;

(三)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五)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第十一条 用户单位应提供详细的采购项目需求、技术参数等相关资料,由招标采购部门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

专业性较强、技术较复杂的采购项目,招标采购部门可以就招标文件征询有关专家或者供应商意见,审核招标文件中的商务、技术要求是否存在歧视性条款或不合理条件,是否有3家以上潜在投标人参与竞争等,招标采购部门应根据征询意见修改招标文件。

单批或单项采购预算在50万元以上的学校自主采购项目,由招标采购部门组织用户或项目承办单位、相关部门人员召开项目协调会,讨论招标文件所涉及的采购项目技术指标要求、评标方法和标准,以及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邀请;

(二)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三)投标人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四)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五)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标书售价及交纳办法、投标保证金数额及交纳办法、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是否要求投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以及交纳的数额和方法;

(六)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

(七)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

(八)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

(九)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

(十)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十一)其他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标明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应明确评标方法和标准, 货物服务招标采购的评标方法一般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

(一)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最低评标价法适用于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项目。

(二)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上述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事先规定。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30%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10%30%。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

评标总得分=F1×A1F2×A2+……+Fn×An

F1、F2……Fn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的汇总得分;

A1、A2、……An 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必须经学校审计处审核及用户单位确认并签署确认意见,同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六条 学校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出招标文件后,不应自行终止招标。

招标采购部门对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进行登记并予以保密,记录投标人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潜在的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招标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只有一个投标人参加的现场考察。

第十八条 开标前,招标采购部门和其他相关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 学校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在学校招标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条 学校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3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学校招标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

第三章 投标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并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条件和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采购部门收到投标文件后,应签收保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采购部门应当拒收。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学校招标采购部门。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招投标活动。

为采购项目提供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招投标活动。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二十六条 招标采购部门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及交纳办法,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2%。投标人未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招标采购部门应当拒绝接收其投标文件。

招标采购部门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 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予废标,并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或者询价方式采购。属江西省政府采购办公室批复自主采购的,在改变采购方式前应报经省政府采购办公室同意;

(二)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依法重新招标。

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情形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四章 开标、评标与定标

第二十八条 开标由招标采购部门主持,学校采购项目协调工作组成员、评审专家、用户单位代表、投标人参加。

第二十九条 开标时,主持人应组织投标人现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签字确认。投标文件未按要求签章的,应拒绝该供应商参加本次投标。主持人应询问并接收投标人提出与招标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评标专家的回避申请。

第三十条 投标文件经密封检查确认无误后,项目经办人当众拆封,逐个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等内容。经宣读后,投标价格超过采购预算的为无效投标。

第三十一条 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十二条 开标过程由招标采购部门负责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三条 评标由招标采购部门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评标小组负责。评标小组由用户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3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2/3,组长由专家担任。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100万元以上的货物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服务类项目,评标小组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

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评标专家于开标前确定并保密。对技术复杂、专业性极强的采购项目,可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评标专家。

评标专家应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相关政策法规,熟悉市场行情,有良好职业道德,遵守招标纪律。

学校对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十四条 评标小组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签署承诺书,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根据招标文件独立评审,对个人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三)对评标过程和结果,以及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

(四)参与评标报告的起草;

(五)配合相关投诉处理,答复投标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第三十五条 评标小组按下列程序评标:

(一)投标文件初审。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资格性检查主要对供应商应提交的资质证明文件及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邀请招标已进行资格预审的,可不再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符合性检查主要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作无效投标处理:

1.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

2.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签署或盖章的;

3.不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质(格)要求的;

4.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二)澄清有关问题。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三)比较与评价。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第三十六条 评标小组根据统计结果,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原则,顺序排列推荐1-3位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并进行授标建议。

(一)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评标小组认为,排在前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最低投标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小组可以取消该投标人的中标候选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

(二)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第三十七条 招标采购部门根据评标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

(二)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小组成员名单;

(三)评标方法和标准;

(四)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包括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

(五)评标结果和中标候选供应商排序表;

(六)评标小组的授标建议。

评标报告应经评标小组成员签名确认。

第三十八条 评标过程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第三十九条 招标过程中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或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应予废标,由招标采购部门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按规定报批。

第四十条 招标采购部门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办法的确定,以及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四十一条 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的,经评标小组全体成员签字同意后,可以与排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合同,以此类推,也可以重新采购。

第四十二条 中标供应商确定后,中标结果在学校招标采购网上公告,同时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用户单位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投标供应商对中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部门提出质疑。招标采购部门应当在收到投标供应商书面质疑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该采购项目的评标小组对供应商的质疑内容进行认定,并对质疑内容作出答复。

质疑供应商对招标采购部门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向学校审计处投诉,审计处应当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属江西省政府采购办公室批复由学校自主采购的项目,质疑供应商可以向江西省政府采购办公室申诉。

投标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不得因质疑、投诉损害其他投标人及学校的合法权益。投标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第五章 合同

第四十四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招标采购部门应组织用户单位与中标供应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签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合同签订严格履行学校的合同审批程序。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供应商应当在合同签订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额和交纳方法向学校财务部门提交。

第四十五条 用户单位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第四十六条 中标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的,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由学校上报江西省政府采购办公室,并将其列入学校登记的不良行为供应商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学校采购招标活动,同时在学校招标采购网通报。

中标供应商拒绝签订合同的,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也可以重新组织采购。

第四十七条 中标供应商除不可抗力因素之外不履行与学校及用户单位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学校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必须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根据招标文件不需要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必须对学校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招标采购部门应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中标通知书和采购合同扫描并上传至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备案审核。

第四十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的合同,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招标采购部门应建立真实完整的招标采购档案,妥善保管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第五十一条 相关法律责任按国家、江西省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明确的其他事项,以国家、江西省有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五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招标采购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