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大学招标采购专家抽取及评审规则
2018-02-2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招标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专家评审行为,提高招标采购质量,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法规及《南昌大学招标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学校自主采购项目评审专家、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代表(即项目申购单位代表,下同)、学校采购文件论证评审专家的抽取及评审活动,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抽取及评审规则,按政府采购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评审专家的选聘及日常管理依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及《南昌大学招标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招标采购中心、审计处等部门应当在评审专家选聘及日常管理中查询有关信用记录,对具有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不得聘用为评审专家,已聘用的应当及时解聘。

第二章 学校自主采购项目评审专家抽取及评审规则

第四条 专家抽取程序

(一)抽取原则:系统运行、专人负责、独立抽取、严格保密

(二)招标采购中心经办人在招标采购管理系统向审计处发起专家抽取程序;

(三)审计处专人通过系统流程执行专家抽取程序;

(四)招标采购中心综合科负责人接收审计处提交的专家信息表,通知并确认评审专家到达评审现场情况,处理临时性问题;

(五)招标采购中心经办人现场登记专家信息,安排专家参与项目评审。

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抽取人数、专业要求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专家评审原则及要求

(一)评审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二)专家不参加开标活动,在项目开标结束评审会开始后到场。

(三)专家应当对每个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并发表评审意见。

(四)招标采购中心应当收取评审专家的通讯设备,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审活动在严格保密情况下进行。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影响专家评审过程和结果,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时向监督部门举报。

(六)评审活动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六条 评审

(一)评审专家组应当认真研究采购文件(含招标文件、谈判文件、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询价通知书、磋商文件,下同),了解和熟悉采购项目范围和性质,投标供应商资格条件,项目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评审标准、方法和评审过程中应考虑的因素。

(二)评审专家组应当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供应商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采购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审专家组应当认定其投标无效。

(三)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组发现投标供应商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供应商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四)评审专家组认为投标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供应商不能现场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专家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五)评审专家组应当审查每个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是否对采购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六)评审专家组应当根据采购文件,审查并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投标偏差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1、投标文件存在明显不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或附有学校不能接受的条件,或具有不符合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应认定为未能对采购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重大偏差,作废标处理。采购文件对重大偏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采购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供应商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评审专家组应当要求有关投标供应商在评审结束前补正。

(七)评审专家组发现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或者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审工作,与招标采购中心进行沟通并作书面记录。招标采购中心确认后,应当修改采购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八)评审专家组应当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评审和比较。采购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九)评审专家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作出处理或者向招标采购中心提出处理建议,并作书面记录。

第七条 定标

(一)评审专家组完成评审后,应当向招标采购中心提出书面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采购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

  2、投标供应商名单和评审专家组名单;

  3、评审方法和标准;

  4、开标记录和评审情况及说明,包括无效投标供应商名单及原因;

  5、评审结果,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或者经学校委托直接确定的中标供应商;

  6、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包括评审过程中投标供应商根据评审专家组要求进行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评审专家组成员的更换等。

(二)评审报告由评审专家组全体成员签字。对评审结论持有异议的专家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评审专家组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三)书面评审报告提交后,评审专家组即告解散。评审过程中使用的文件、表格以及其他资料应当即时归还招标采购中心。

(四)评审专家组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应当限定在1到3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第八条 专家评审纪律

(一)不得在确定参与评审至评审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供应商,或收受钱物、接受宴请以及其他消费活动。

  (二)不得接受投标供应商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

  (三)不得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进行协商评分;  

(四)不得偏离采购文件的规定和要求进行评审,或在评审过程中有不合理或不正当倾向性的评审意见,或对其他评审专家施加影响,非法干预、影响评审过程或结果。

(五)不得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

(六)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应主动提出回避。

(七)不得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审资料,不得透露与采购项目评审有关的任何情况及其他信息,以及获悉的国家秘密、涉及投标供应商的商业秘密等。

(八)不得有其他不遵守评审纪律的行为。

第三章 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代表抽取及评审规则

第九条 根据政府采购规定,采购人可以派出代表(一般指学校采购项目申购单位代表)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参与采购项目的开标、评审、监督活动。

(一)需要与投标供应商谈判、协商的服务类项目,或属于首次购买的创新性产品,或具有特殊需求的项目,应派采购人代表参加评审。通用类项目的开标活动,一般不派采购人代表参加。

(二)招标采购中心项目经办人应根据采购项目性质及特点,决定是否需要派出采购人代表参加项目评标委员会。

第十条 采购人代表应具备的条件:人事关系隶属南昌大学,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术职称,无技术职称的应在单位从事项目相关工作,熟悉项目专业知识,能够客观公正的代表本单位履行评审职责。

第十一条 采购人代表抽取规则

(一)招标采购中心项目经办人通知项目申购单位书面(单位盖章)推荐采购人代表,办理上级主管部门登记、审核手续后,以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参与评审;

(二)采购项目抽取专家数在5人以上的,除申购单位派出1名代表外,由审计处会同招标采购中心根据项目性质、所购设备类别及专业方向、熟悉招标采购评审工作等情况,随机抽取1名校内专家参加项目评标委员会;

(三)学校自主采购项目的采购人代表抽取方式参照以上规则执行。

第十二条 采购人代表职责:全过程参与项目评审,介绍项目背景,帮助评审专家了解采购需求,客观公正发表评审意见,履行评审委员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采购人代表与其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同时进入评审现场,不得进入开标室,不得与投标供应商私自见面。

(二)采购人代表在介绍采购项目情况时不得超出采购文件所述范围,在进行项目评审时不得有歧视性、倾向性意见。

第四章 学校采购文件论证评审专家抽取及评审规则

第十三条 采购文件的合法、规范与否,直接影响采购活动成败和合同履行效果。为规范、高效编制采购文件,保障项目顺利实施采购,提升采购质量和效率,凡预算金额达100万元(含)以上项目,在实施招标采购前,均应抽取2名以上相近专业的专家,对项目采购预算的准确性,以及项目采购文件的合法、合理、准确、科学进行评审、论证。

第十四条 专家抽取规则。

(一)招标采购中心项目经办人填写专家抽取申请表,送分管副主任审核;

(二)中心分管副主任根据项目性质、类别及专业方向、熟悉招标采购评审工作等情况抽取校内外论证专家,并通知确认;

(三)招标采购中心项目经办人根据返回的专家抽取申请表,向专家提供采购文件,接收专家反馈的论证意见书;

(四)招标采购中心项目经办人将专家论证意见书上传招标采购管理系统,通知并征求项目申请单位意见,结合申请单位意见对采购文件进行修改后,提交并执行其他审核程序。

第十五条 专家论证内容。

(一)采购文件规定的投标供应商资格设置是否合理,条款有无错误,是否有需要补充的内容等;

(二)评审标准或评分细则的结构、分值是否合理,如不合理有无调整意见或建议;

(三)项目技术参数和相关要求是否完整无误,是否合法、合理、合规,有无调整意见或建议;

(四)合同文本是否有其他修改意见或建议;

(五)对商务、技术条款的修改意见或建议;

(六)基于项目采购需求而确定的采购预算是否科学、合理、准确,是否需要在采购文件中提出最高限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