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大学招标采购质疑与投诉受理暂行办法
2018-02-28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及当事人在招标采购过程中的合法权益,确保正常的招标采购工作秩序,根据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当事人,是指与学校招标采购活动有关的供应商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条 当事人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中心提出质疑。当事人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三)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第四条 招标采购中心应当在收到当事人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人,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一)受理并处理质疑事项流程


1、质疑人必须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规定提出质疑,否则不予受理;


2、质疑材料送中心负责人审核,律师出具律师函,草拟回复意见,经审核后以书面形式回复质疑人;


3、对复杂质疑事项,可组织有关专家或召开学校采购项目协调工作组会议讨论研究后,再予以答复。


参与采购项目评审的专家应当配合答复当事人的询问和质疑。


(二)当事人的质疑必须在法定时间内提出,否则不予受理;当事人采用口头形式提出质疑的,学校不予书面答复。


(三)当事人的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暂停履行合同。


第五条 质疑人对回复不满意或者招标采购中心未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回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招标采购监督部门投诉。


(一)学校招标采购监督部门认为投诉人的投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效投诉,不予受理,并及时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1、投诉人不是参加所投诉项目采购活动的当事人或被投诉人为学校之外的当事人;


2、投诉事项超过投诉有效期或事先未经过质疑程序的;


3、投诉事项与质疑事项不一致或超出已质疑事项范围的;


4、投诉材料没有提供明确的请求、事实、法律依据的。


(二)投诉事项属于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处于保密阶段的事项,学校招标采购监督部门应当要求投诉人提供信息来源或有效证据,否则,可认定为无效投诉事项。


第六条 学校招标采购监督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招标采购监督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第七条 投诉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学校招标采购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并通知招标采购中心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3年内参加学校招标采购活动。


第八条 学校招标采购监督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招标采购监督部门应当终止投诉处理程序。


第九条 学校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项目,当事人应当向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质疑,代理机构应当在通知招标采购中心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其回复材料应当经学校同意。


当事人对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第十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如其下发书面通知,学校及采购代理机构应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超过30天。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相关法律责任及处理,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南昌大学招标采购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