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大学分散采购实施细则
2018-02-28

第一条  为适应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改革,实现管理重心下移,规范分散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质量、效率与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南昌大学采购管理办法》及学校经费支出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分散采购,是指校内各单位或后勤保障部自行组织实施项目采购、项目验收、货款支付的采购行为。


(一)列入分散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无须通过学校招标采购管理系统申报及审批、立项,校内各单位可自主实施采购。


(二)工程、修缮、后勤保障及相关服务类项目的分散采购,校内各单位应当报送后勤保障部,由后勤保障部统一组织实施项目采购、合同签订、项目验收等事宜。


(三)成交价格在1万元(含)以上的货物及相关服务类分散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应采用学校统一的小额采购合同模版起草合同,加盖本单位(自负采购责任)、成交供应商公章,送招标采购中心加盖南昌大学采购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并支付货款;成交价格在1万元以下的项目,采购单位凭有效发票支付货款,发票上须填写具体采购物品名称,发票填写不下的,须提供加盖成交供应商公章的销(购)货清单。


(四)属于政府集中采购、学校集中采购目录且通过学校招标采购系统申报的项目,经学校批准,可由各单位按学校招标采购管理系统设定流程执行分散采购,采购合同由招标采购中心根据学校授权统一签订。


经批准由学校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采购公告、采购文件、评审专家名单、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等均须报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备案。其中,单项或单批预算金额5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执行学校集中采购;5万元以下的项目,批转申购单位按招标采购管理系统流程执行分散采购,采购合同由招标采购中心根据学校授权统一签订,采购款执行财政集中支付。


第三条 分散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由招标采购中心根据每年度“江西省省本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制定、发布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分散采购项目,一般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参照政府集中采购、学校集中采购程序和流程执行采购。


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采购程序、有关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条 各单位执行分散采购的过程必须公开、公平、公正,坚持货比三家,节约采购成本,确保采购质量,对采购结果负责,自觉接受监督。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由政府或学校集中采购的货物、工程及服务化整为零擅自执行分散采购,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政府和学校集中采购,不得违反规定向单一供应商采购,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分散采购活动。


第七条 审计处、纪检监察办公室、招标采购中心应当对校内各单位执行分散采购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以《南昌大学采购管理办法》及学校有关规定为准。相关法律责任,按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南昌大学分散采购管理实施细则》(南大采购字[2015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