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大学招标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2017-10-16

第一条 为加强招标采购评审专家管理,规范专家评审行为,提升采购工作质量,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和《南昌大学招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资格条件,能够以独立身份参加学校招标采购评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校招标采购中心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个人自荐等方式建立、完善评审专家库,对专家库实施动态管理,对评审专家信息予以保密。

第四条 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专业和业务素质及良好的职业素养,评审工作能坚持客观公正、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6年,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三)对本专业领域货物、服务、工程等市场行情及政府采购、招投标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有一定了解,可胜任招标采购评审工作;

(四)自愿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第五条 符合资格条件的校内外人员,均可通过所在单位推荐或自荐方式,向招标采购中心申请加入评审专家库,其资格认定由招标采购中心负责,组织、人事等部门协助。

第六条 招标采购中心每两年对专家库中的评审专家资格进行一次检验复审。复审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是否还能满足评审工作要求;

(二)是否掌握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方面的新规定;

(三)在评审工作中是否做到客观公正、认真履职、廉洁自律;

(四)有无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其他违纪违法的不良记录。

对经复审不合格的专家,从评审专家库删除。

第七条 评审专家在招标采购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学校招标采购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对供应商资质条件和所递交的响应文件的评审权;

(三)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表决权;

(四)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评审专家在招标采购活动中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评审职责;

(二)根据采购文件要求进行独立评审,对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三)为招标采购项目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

(四)确认并报告评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透露评审有关情况;

(六)配合招标采购中心对有关质疑、投诉进行复核、答复;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建立专家库维护管理与专家抽取使用相分离、相制约的管理制度。评审专家的抽取一般在招标采购活动前一天完成,由招标采购中心根据采购项目情况确定拟抽取专家的品目、人数、专业构成等,在审计处监督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评审专家或干预评审专家的抽取工作。对技术复杂、专业性极强的采购项目,经用户申请,审计处批准,可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评审专家。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抽取结果及通知情况应记录备案。参加评审专家抽取的有关人员对被抽取专家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如受到邀请,应主动提出回避。用户单位及相关经办人也可按规定要求评审专家回避。

有利害关系主要是指专家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三年内曾在供应商单位任职或担任顾问,或与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等。

第十三条 就招标采购文件征询过意见的评审专家,不得再以专家身份参加该采购项目的评审。

第十四条 招标采购中心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定期听取用户单位及供应商对评审专家业务能力、评审水平、职业道德等方面的评价意见,核实有关情况,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 相关法律责任按国家、江西省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招标采购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