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大学非招标采购实施细则
2017-10-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采购行为,维护采购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升采购质量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南昌大学招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

第三条 纳入政府采购范围但经江西省政府采购办公室批准由学校采购,或未纳入政府采购范围但采购预算在5万元以上20万元(不含)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集中采购,可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

第四条 纳入政府采购范围但经江西省政府采购办公室批准由学校以非招标方式采购的,按批准的采购方式采购。5万元以下(不含)的分散采购项目,按学校分散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竞争性谈判是指学校组织的竞谈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竞谈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学校从竞谈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三)非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主观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采购项目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用户单位”)紧急需要的。

(四)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五)采购预算在5万元以上至20万元(不含)以下的一般通用性项目。

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2家且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时,经学校采购项目协调工作组同意后,可按竞谈程序与该2家供应商进行谈判采购。符合本款情形的,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第四、六款中规定的供应商最低数量可以为2家。

第六条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学校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后,只有1家合格供应商参加的。

(二)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或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他合适替代的采购标的物的。

(三)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四)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或属于原采购项目的后续维修及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需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第七条 询价是指学校组织的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学校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申请采用询价采购方式采购。

第二章 采购方式

第八条 用户单位根据采购经费来源及相关需求,在学校招标采购网下载并填写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申请审批表,报送学校招标采购部门办理审签手续。审签程序为:用户单位→招标采购中心→审计处→计划财务处→分管招标采购中心的校领导(仅限于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

第九条 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即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采购且达到校内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在报学校审批前需在招标采购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户单位、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

(二)拟采购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说明;

(三)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说明;

(四)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五)有关专家对拟单一来源采购的货物、服务在技术上或满足采购需要的供应商的唯一性,或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家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

(六)公示的期限;

(七)用户单位、招标采购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第十条 供应商、有关单位或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部门提出,招标采购部门应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通知用户单位申请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和公示情况一并报审计处、计划财务处审批确认,同时将补充论证结论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有关单位或个人。

第三章 采购文件

第十一条 竞谈文件、询价通知书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用户单位的实际需求制定,并经学校审计处审核及用户单位书面签章确认。用户单位应以满足实际需求为原则,不得擅自提高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等采购标准。

竞谈文件、询价通知书不得要求或者标明供应商名称或者特定货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

第十二条 竞谈文件、询价通知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邀请,包含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采购方式、购买采购文件的时间和地点、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评审时间和地点;

(二)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工程采购的工程量清单;

(三)采购需求,包括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附件、图纸等;

(四)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竞谈或询价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要是否要求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以及交纳的数额和方法;

(五)采购程序和评定成交标准;

(六)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等。

竞谈文件还应明确竞谈小组可能会根据与供应商的谈判情况对竞谈文件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内容,包括修改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

第十三条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项目名称、内容;

(二)供应商资格要求;

(三)采购项目需求、技术要求、服务要求等;

(四)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等。

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应由用户单位签署确认意见并加盖公章。招标采购部门应在市场调研基础上拟定洽谈方案,包括洽谈主要内容、质量最低保证、服务基本要求、价格底线、应变措施等。洽谈方案及采购预算在洽谈前必须保密。

第十四条 单批货物服务类项目预算超50万元(含)和单批工程类项目预算超100万元(含)的自主采购项目,由招标采购部门负责组织用户单位或项目承办单位、相关部门人员召开项目协调会,讨论采购项目技术指标要求、评审原则及办法,以及其他相关内容,并组织编制采购文件。

第十五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采购方式的,应当通过在学校招标采购网上发布公告征集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

第十六条 竞谈文件、询价通知书发出后至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可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采购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日期。

第十七条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直接向特定供应商发出采购邀请。

第四章 响应文件

第十八条 供应商应当按照竞谈文件、询价通知书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招标采购部门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交纳保证金和采购文件费用。保证金数额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2%

第二十条 供应商应当在竞谈文件、询价通知书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招标采购部门应当拒收。

供应商在提交询价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学校招标采购部门。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第二十一条 招标采购部门对购买采购文件的供应商进行登记并予以保密,检查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

第二十二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方式的,至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止,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只有2家的,经学校采购项目协调工作组同意后,可以继续进行竞争性谈判或询价。符合本款情形的,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第四、六款及第二十九条第三款中规定的供应商最低数量可以为2家;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只有1家的,可以进行单一来源采购。

在竞谈、询价期间,出现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采购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只有2家情形的,可以比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竞谈、洽谈、询价

第二十三条 组建竞谈小组、询价小组,由用户单位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小组成员总数的2/3,组长由专家担当。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100万元以上的货物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服务类项目,竞谈小组、询价小组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学校采购项目协调工作组对采购过程进行监督。

专家从学校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经审计部门同意,可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包含1名法律专家。

第二十四条 竞谈小组或询价小组在采购活动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供应商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交的资质证明材料以及响应文件进行资格性审查,并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采购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符合性审查。资格性和符合性检查不合格的为无效响应文件。

(二)对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要求其作出澄清、说明或纠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由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三)根据竞谈情况确认或者修改竞谈文件、询价通知书;

(四)编写评审报告;

(五)确认评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 竞谈小组或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签署承诺书,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根据采购文件独立评审,对个人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三)参与评审报告的起草;

(四)配合招标采购部门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五)配合学校有关部门进行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六条 竞谈、询价开始时,主持人应组织供应商现场检查响应文件密封情况并签字确认,询问并接收供应商提出的与采购项目有利害关系专家的回避申请。

第二十七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竞谈小组根据竞谈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竞谈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未实质性响应竞谈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竞谈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二)竞谈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

(三)在谈判过程中,竞谈小组可以根据竞谈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需经用户单位代表签字确认。

对竞谈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竞谈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竞谈小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并由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作为供应商重新报价的依据。

(四)竞谈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竞谈结束后,竞谈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竞谈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谈判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谈判结束后,竞谈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五)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其保证金予以退还。

(六)竞谈小组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同时按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

第二十八条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组建洽谈小组,视采购预算及采购标的物性质等不同情况由招标采购中心、用户单位、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

(二)应根据采购文件和事先拟定的洽谈方案与特定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

第二十九条 采用询价采购方式的,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询价小组在询价过程中,不得改变询价通知书所确定的技术和服务等要求、评审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和合同文本等事项。

(二)供应商应按照询价通知书规定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三)询价小组应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同时按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

第三十条 竞谈、询价结束后,主持人应将竞谈、询价结果当场通知所有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第三十一条 竞谈小组、询价小组应当根据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以及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名单;

(二)评审日期和地点,竞谈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名单;

(三)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谈判情况、报价情况等;

(四)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名单及理由。

评审报告应当由竞谈小组、询价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竞谈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竞谈小组、询价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竞谈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竞谈小组、询价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竞谈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第三十二条 单一来源洽谈小组应当编写协商情况记录,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示情况说明;

(二)协商日期和地点,采购人员名单;

(三)供应商提供的采购标的成本、同类项目合同价格以及相关专利、专有技术等情况说明;

(四)合同主要条款及价格商定情况。

协商情况记录应当由洽谈小组成员签字认可。对记录有异议的成员,应当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拒绝在记录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

第三十三条 招标采购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组织开展竞谈、询价、洽谈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竞谈、洽谈、询价过程和结果。

供应商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报价,不得妨碍其他供应商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学校或者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供应商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谈、询价,也不得以他人名义参加竞谈、询价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

第三十四条 在采购活动中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招标采购部门应当终止采购活动,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第三十五条 竞谈小组、洽谈小组、询价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第六章 成交通知及合同签订

第三十六条 成交供应商确定后,成交结果应在学校招标采购网上公告,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用户单位和学校招标采购部门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

(三)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

(四)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

(五)竞谈小组、洽谈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名单。

第三十七条 供应商对成交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部门提出质疑。招标采购部门应当在收到供应商书面质疑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该采购项目的竞谈或询价小组对供应商的质疑内容进行认定,并对质疑内容作出答复。

质疑供应商对招标采购部门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向学校审计处投诉。审计处应当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属江西省政府采购办公室批准由学校自主采购的项目,质疑供应商可以向江西省政府采购办公室申诉。

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不得因质疑、投诉损害其他供应商及学校的合法权益。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第三十八条 用户单位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采购合同。竞谈过程中对竞谈文件内容作出的实质性变动和供应商提交的最后响应文件也是签订合同的有效约定。合同签订严格按照有关流程执行审批程序。

采购文件要求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在合同签订前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数额和交纳方法向学校财务部门提交。

用户单位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采购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第三十九条 招标采购部门应当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退还供应商的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一)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二)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除因不可抗力或竞谈文件、询价通知书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用户单位签订合同的;

(四)供应商与用户单位、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五)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外,用户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组织重新评审。发现竞谈小组、询价小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第四十一条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签订合同的,经竞谈小组、询价小组全体成员签字同意后,可与排位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候选供应商签订合同。

第四十二条 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用户单位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采购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采购合同的,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第四十三条 成交供应商除不可抗力因素之外不履行与学校及用户单位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学校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根据采购文件不需要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对学校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招标采购部门应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将成交通知书和采购合同扫描并上传至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

第四十五条 采购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等要求组织采购项目验收,并向招标采购部门出具验收书,由招标采购部门向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招标采购部门应当妥善保管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竞谈文件、询价通知书、响应文件、推荐供应商的意见、评审报告、成交供应商确定文件、单一来源采购协商情况记录、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采购文件可以电子档案方式保存。

第四十七条 拟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货物、服务、工程采购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相关法律责任按国家、江西省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未明确的其他事项,以国家、江西省有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五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招标采购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