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大学货物及相关服务类采购合同管理办法
2018-02-2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货物及相关服务类采购合同管理,强化内部控制,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各方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合同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合同,是指经学校依法、依规执行政府集中采购、学校集中采购程序,与中标供应商谈判协商一致签订的供需关系法律文件。


(一)属于政府集中采购、学校集中采购目录且通过学校招标采购系统申报的项目,经批准由各单位按学校招标采购管理系统设定流程执行分散采购的,其采购合同由招标采购中心根据学校授权统一签订。


(二)由各单位自主采购的分散采购项目,成交价格在1万元(含)以上的,采购单位应采用学校统一的小额采购合同模版起草合同,加盖本单位(自负采购责任)、成交供应商公章,送招标采购中心加盖南昌大学采购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并支付货款;成交价格在1万元以下的,采购单位凭有效发票支付货款,发票上须填写具体采购物品名称,发票填写不下的,须提供加盖成交供应商公章的销(购)货清单。


第三条  经学校授权,招标采购中心负责协调货物及相关服务类项目采购合同的起草、洽谈,并组织合同审核、签订,进行履约监管。


(一)校内采购项目申购单位(以下简称申购单位)负责起草、洽谈、初审采购合同,对合同起草、洽谈的合法、规范和效率负责。


(二)招标采购中心、审计处根据职责及采购合同金额不同,分别承担合同审核职责。


第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与中标供应商起草、洽谈、签订采购合同,不得违背或偏离采购文件(含招标文件、谈判文件、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询价通知书、磋商文件,下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签订采购合同,不得与中标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采购文件、投标文件的其他协议。


第二章 采购合同的起草、洽谈


第五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代理机构或招标采购中心应及时将中标通知书扫描件、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电子版(正本)上传至南昌大学招标采购管理系统。


申购单位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按照采购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起草并与中标供应商洽谈采购合同。采购合同起草及洽谈应遵循以下原则和要求:


(一)采用采购文件规定的合同范本。


(二)合同拟定的供货清单或服务内容必须与中标通知书及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完全一致。


(三)中标通知书及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所规定的项目技术参数条款、商务条款,在项目技术方面所承诺的正偏离参数,以及质量、服务方面的保证,必须成为合同内容。


(四)合同文本不得对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起草、签订合同的条件。


(五)申购单位可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需求,在不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情况下与中标供应商平等协商后,将采购文件、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之外的条款补充进采购合同。


第三章 采购合同的审核与签订


第六条 申购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完成合同起草、洽签并上传招标采购管理系统,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执行学校合同审核程序。


申购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起草、洽签、初审后的采购合同,引发有关法律、经济诉讼的,或影响合同审核时效及货款支付的,其责任由申购单位承担。


第七条 采购合同的学校审核程序,根据合同金额不同分级、分类执行:


(一)合同金额在1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招标采购中心审核。


(二)合同金额在10万元至100万元(不含)的,由招标采购中心、审计处审核。


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还须分管招标采购工作的校领导审核。


(三)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或协议(网上商城)采购并实行电子合同的,以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合同为准,加盖学校采购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四)直属附属医院学科专业和科学研究、科技开发机构使用自有经费采购进口科教设备需要签订的采购合同,必须采用学校统一合同范本,经招标采购中心、审计处审核后,以学校名义签订,其法律责任由附属医院承担。


(五)学校采购合同的审核,应当在15日内完成终审。


第八条 申购单位经办人及其负责人、招标采购中心项目经办人在起草、洽谈、审核合同时,应着重查验以下内容:


(一)合同拟定的供货清单或服务内容是否与中标通知书及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所规定内容完全一致。


(二)中标通知书及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所规定的项目技术参数条款、商务条款,在项目技术方面所承诺的正偏离参数,以及质量、服务方面的保证,是否成为合同内容。


(三)在学校合同范本之外的新增条款是否合理、规范,是否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必要时,应将在审采购合同文本,与中标通知书原件及中标供应商书面投标文件(正本)内容对照查验。


第九条 招标采购中心、审计处负责人主要审核合同以下内容:


(一)采购合同是否涵盖了学校合同范本规定的全部条款。


(二)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是否明确、具体。


(三)合同总金额是否明确,付款方式及时间、质保时间等的规定是否合理。


(四)文字表达是否清楚、准确等。


(五)在学校合同范本之外的新增条款是否合理、规范,是否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第十条  采购合同由中标供应商法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招标采购中心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南昌大学采购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合同签订前,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中标服务费或质量保证金的,中标供应商应当按要求提前向学校财务缴纳,并提供缴纳凭证。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由招标采购中心负责在江西省政府采购网(www.jxzfcg.gov.cn)备案并公告,合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信息的内容可遮盖处理,项目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等不得作为涉密条款。


第四章 采购合同的变更与履行


第十二条 采购合同一经签订生效,合同双方均应严格履行,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确需变更合同的,应依法在合同期限内,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申购单位在与中标供应商友好协商基础上提出,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合同起草、洽谈、审核程序后,签署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正式合同附件,与正式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合同变更内容涉及采购文件、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所规定的供货清单或服务项目的,必须送学校资产、图书、信息化等职能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采购合同的履约主体为申购单位,招标采购中心负责合同履约监管与协调。


(一)申购单位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超出合同约定的其他要求,不得泄露中标供应商特别声明要求保密的投标文件、技术合同或协议等相关信息。


(二)申购单位应当加强对中标供应商的履约管理,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货款。对中标供应商的违约行为,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申购单位应当及时报告招标采购中心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违约责任。


对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的合同纠纷,或中标供应商通过诉讼(仲裁)程序寻求解决合同纠纷的,招标采购中心应当及时报告学校合同管理职能部门,并配合学校依法、依规处理。


第五章 项目验收与合同存档


第十四条  合同履约完成后,申购单位应按合同约定时间,报请学校职能部门组织项目验收。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成立由申购单位、审计处、招标采购中心有关人员组成的验收小组,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供应商履约情况严格验收。


验收时,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验收结束后,应当出具验收书,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验收结果应当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挂钩。


(一)服务类项目,可根据项目特点对服务期内的服务实施情况进行分期考核,结合考核情况和服务效果进行验收。


(二)技术复杂或重大项目,可以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


(三)对未按规定执行的合同,或未完全履约的,项目验收不得为合格,验收人员不得签署验收合格意见。


(四)政府采购项目的验收报告应及时送招标采购中心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备案、公示。


(五)分散采购项目,由各单位自行组织验收。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项目验收过程中向中标供应商索要或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其他服务,不得无故拖延项目验收,或偏离采购合同约定内容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合同原件、附件、补充协议及相关材料应随同采购项目资料,分类归档保管,不得随意处置、销毁、遗失。申购单位对采购合同及其相关材料负有存档备查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通过市场竞争方式取得的资金(包括横向课题),项目合同明确指定所采购设备品牌、型号、价格或供应商的,由项目单位按照项目合同自行分散采购,财务部门根据项目合同直接支付采购款;项目合同未指定品牌、型号、供应商或服务单位的,执行学校招标采购管理规定,其合同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后勤保障部组织工程、修缮、后勤保障及相关服务类项目合同的起草、洽谈、审核、签订、履约管理,招标采购中心参与合同会签。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采购合同,由审计处、分管后勤保障部的校领导审核。


(一)采购合同正式签订后2个工作日内,后勤保障部应当将合同原件送招标采购中心存档备案,政府采购项目合同还须由招标采购中心在江西省政府采购网(www.jxzfcg.gov.cn)备案并公告后才能进行合同款项支付。


(二)工程、修缮、后勤保障及相关服务类分散采购合同,统一由后勤保障部组织签订。


第十九条 对在采购合同管理中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监督整改、直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学校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南昌大学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